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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信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被告伍信企業有限公司、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伍信企業有限公司、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股東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伍信企業有限公司、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有無清算及其結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確認伍信企業有限公司、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間抵押權債權不存在,惟被告已分別解散及廢止,法定代理人尚有不明,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尚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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