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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殿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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