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725,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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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2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施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俊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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