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864,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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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黃俊文
被 告 薛蘭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所涉本票另有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而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3134號偵查中,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偵查案件已終結,有本院調閱之該偵查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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