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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古道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怡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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