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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陳信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豐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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