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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聲字第55號
原 告 郭碧如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為只申請開庭錄音檔有缺失、不完全,聲請人另申請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下午2時30分全程開庭之法庭錄影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惟上開期日之法庭開庭並無錄影,因此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開庭全程錄影,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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