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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黃楠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昱宏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72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72號)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狀況,俾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許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於112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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