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補,236,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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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陳河珠
鄭愷平

陳淑柳
周美津
陳伯明
陳佩吟

陳慶隆
陳瑞瑛
陳志鵬

陳則維
陳則宇
嚴春枝

陳怡璇
張麗珠
賴肇夆
陳慧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黃淯暄律師
被 告 陳美里(遷出國外)

劉木原

劉文玲

劉珊如
劉峻帆(遷出國外)


陳南杰


陳錦源


陳金里
陳南堯
陳寳淑

陳慧芳

陳正賢(遷出登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等人應就原告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所辦理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
而上開限制登記事項範圍之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40,948‬元【詳如附表】,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40,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地號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3.14平方公尺 28/42 41,500元/平方公尺 363,540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66.06平方公尺 28/42 41,500元/平方公尺 10,127,660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64.27平方公尺 28/42 41,500元/平方公尺 1,778,137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7.06平方公尺 28/42 33,500元/平方公尺 1,051,007元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19.14平方公尺 28/42 25,342元/平方公尺 12,149,631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405.18平方公尺 28/42 2,000元/平方公尺 1,873,573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23.05平方公尺 28/42 2,000元/平方公尺 69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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