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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鍾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學偉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卓博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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