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補,251,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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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玉琴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
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代位廖國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按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廖國雄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700元,按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2分之1計算,於起訴時之價額為290,699元【計算式:(面積4.85㎡+26.63㎡+46.56㎡)×44,700元/㎡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2=290,699元】,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房屋於112年度課稅現值為96,900元,合計為387,599元(計算式:290,699元+96,900元=387,599元),依原告主張廖國雄應繼分為3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200元(計算式:387,599元×1/3≒129,2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臺南市中西區五條港段 編號 土地 面積 (㎡)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廖國雄應繼分 1 179地號土地 4.85 12分之1 3分之1 2 180地號土地 26.63 12分之1 3分之1 3 181地號土地 46.56 12分之1 3分之1 4 184建號建物(門牌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74.38 12分之1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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