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鄭金蒼
上列原告對被告周昭良即周景佑之繼承人、周震基、范家華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