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送達代收人 曾友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樹等3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折算原告權利範圍金額,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300元/㎡ 2.01㎡ 294分之3 45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300元/㎡ 221.21㎡ 294分之3 50,33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2,300元/㎡ 9.14㎡ 294分之3 2,08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2,300元/㎡ 15.40㎡ 294分之3 3,50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300元/㎡ 10㎡ 294分之3 2,276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2,300元/㎡ 8.01㎡ 294分之3 1,823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2,300元/㎡ 1.26㎡ 294分之3 287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300元/㎡ 244.03㎡ 294分之3 55,529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300元/㎡ 23.92㎡ 294分之3 5,443元 合計:121,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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