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補,320,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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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項楨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明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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