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補,322,2023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劉瑞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柏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