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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悅齊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冠群
被 告 黃陳秀琴
郭皆得
陳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占地約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則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1,700元/㎡×3㎡】,至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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