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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歐陽華齡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通行範圍之面積及被告應拆除之鐵絲柵欄之面積,乘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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