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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歐陽華齡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400元(計算式:51平方公尺×18,400元=93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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