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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楊晶夙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晶夙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4,2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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