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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許袖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13,845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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