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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黃美鈴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希
被 告 阮氏緣
瑩聯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錦榮
送達代收人 蔡松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4,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7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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