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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翁美華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40元(本金63,800元,起訴前利息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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