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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葉冠麟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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