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再簡補,1,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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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張閔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再審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再審被告 賴治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治民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一、再審原告以再審被告2 人提起再審之訴,除未繳付裁判費外,其再審狀所載之「再審冤案」(本院111 年度南簡字第234 號、112 年度南簡字第7 號),各該判決之被告(張世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均非本件聲請再審狀所載之上開再審被告,是本件原告聲請再審,顯有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之聲請再審程式,本院無從確認聲請再審之確定終局判決為何並據以核定再審訴訟費用。

二、另再審原告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治民為再審被告之案件,似另已由本院113 年度南再簡補字第2 號裁命補費(113 年1 月31日裁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之意旨,客觀上容有不明。

三、本件再審聲請狀因有上開不符再審程式,且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事項,爰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各款規定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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