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勞小,5,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李資穎
被 告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 0日下午 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 萬2058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勞動法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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