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謝友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