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勞簡,2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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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曾士紘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463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訴訟僅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定113年5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1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準時到庭。

(如原告未於前項期限內補繳裁判費,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

三、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㈠被告資遣原告之證明,請求資遣費之法律依據。

㈡原告任職年資證明。

㈢原告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

㈣被告欠繳勞健保費證明。

㈤補正正確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及項目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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