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勞簡,31,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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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許妤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劉貴雄即萊客電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劉貴雄即萊克電腦」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貴雄即萊客電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之姓名為「劉貴雄即萊克電腦」,因此本院前開判決據此記載,雖無誤寫之顯然錯誤,然原告起訴時既已表明被告為「劉貴雄」,因此其獨資之商行究為「萊克電腦」或「萊客電腦」本即得以特定,故原告嗣後聲請本院裁定更正,仍應認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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