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勞簡專調,30,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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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杜春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具狀補正原告住居所完整地址及護照影本,逾期未繳納及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起訴狀影本2份。

理 由

一、本件為勞動事件,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39萬3152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

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住居詳細地址及護照身分證明。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二、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

是請聲請人提出如主文第2項所示書狀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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