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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淑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共新臺幣(下同)272,600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即1,9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987元=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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