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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譚遠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瀞儀等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因依原告之主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每年均應給付之年終獎金,核其性質,已為經常性給與,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訴訟應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且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是本件訴訟僅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1,180=59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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