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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炎楓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黃炎楓之戶籍址已於112年9月14日自臺南市仁德區保安路二段地址遷至臺南市仁德戶政事務所仁德辦公處,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達。
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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