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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鄭伈甯即鄭家馨即葉家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鄭伈甯即鄭家馨即葉家馨住所地位於臺中市豐原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狀雖記載相對人居住於臺南市東區,但是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將住所自臺南市東區地址遷至臺中市豐原區戶籍址,此亦有遷徙紀錄在卷可憑,自難認聲請人陳報之臺南市地址仍為相對人之住所。
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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