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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4,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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