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1048,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謝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615元,及其中新臺幣86,179元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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