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陳吉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孟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