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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5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嘉涵即黃玉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嘉涵即黃玉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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