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楊詠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