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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江軒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44元(計算式:56,739元+128,805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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