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被 告 江軒瑋即江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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