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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被 告 施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7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80元,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莊雅淵於民國111年5月23日15時7分,駕駛訴外人莊俊生所有、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於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圓環停車格內,適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因倒車未注意前後車距,擦撞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下稱系爭事故),系爭車輛修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049元【計算式:零件2,714元+工資7,335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7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車輛行照、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13至23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送之系爭事故全卷資料(見調字卷第53至77頁)附卷可參,堪信為真,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⒈系爭車輛經送伸陽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廠修繕,修繕費用10,049元(零件2,714元、工資7,335元)乙節,有估價單、發票(見調字卷第19、23頁)為證,堪信為真。
⒉系爭車輛係2018年10月即000年00月出廠(見調字卷第13頁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1年5月23日為3年7個月,則計算系爭車輛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是系爭車輛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應為535元【計算式詳附表】,則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應以7,870元為合理【計算式:零件535元+工資7,335元】。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2年12月10日(見調字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14×0.369=1,0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14-1,001=1,713
第2年折舊值 1,713×0.369=63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13-632=1,081
第3年折舊值 1,081×0.369=39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81-399=682
第4年折舊值 682×0.369×(7/12)=147第4年折舊後價值 682-14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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