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黃豐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65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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