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152,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鄭璟閎
被 告 劉子銘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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