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167,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再興
被 告 洪秋展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0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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