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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58元,及其中新臺幣41,216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18,654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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