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221,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被 告 張儷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2元,及自112 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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