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223,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李弘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3月12日上午 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40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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