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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林献棋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3,294元,其中新臺幣30,727元自民國113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8,599元自民國113 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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