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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詹孟儒
被 告 陳茗耀
(現於法務部○○○○○○○○○○ ○)
劉佳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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