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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牛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60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1155元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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